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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2010-08-20 21:04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提高整体科研实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专利基金的经费从学校预算指标中通过科研事业费统一划拨。
第三条 专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拟申请专利,应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初步的文献查新,将技术资料及预计效益报告上报科研处审批,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享有。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指导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发明人享有发明权及授权后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教职工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申请专利,其专利权归学校,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同待遇。
第三章 专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凡属于天津师范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天津师范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可以向学校科研处申请专利基金资助,并到学校指定的专利事务所申请专利。
第十条 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是: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原则上不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每项专利申请所需费用的80%;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为每项专利申请所需费用的70%。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可由校专利基金支付专利登记费和前三次年费,之后的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申请国外专利的,经审批同意后,按申请国内同类专利资助额度给予资助。
第四章 专利奖励与转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学校按绩效津贴有关规定给发明人予以奖励。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若以我校为第二申请人取得专利授权,可享受学校绩效津贴50%的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推广转让后,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5年1月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08202104579、天津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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