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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010-08-25 09:48 管理员   

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设立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审核,领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监察室、学工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教代会)、信息化办公室、发展与政策法规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设立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公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维修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园广播、电子屏幕、教代会、座谈会、通报会、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简报、年鉴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在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入校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编制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超过3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由天津师范大学保密委员会兼任,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委员会应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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