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功能,提升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能力,鼓励教师走出学校,融入社会,积极承担和开发横向科研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完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除纵向科研项目外的所有其他科研项目,包括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等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科研项目。参加外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认定的重大、重点项目除外),亦以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条 科研处对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按计划执行,讲信誉,重质量,对完成项目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的级别按到校经费确定,如下表: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表
人文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视同项目级别 |
15(含)—50万元 |
50(含)—100万元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8(含)—15万元 |
30(含)—50万元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3(含)—8万元 |
12(含)—30万元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1.5(含)—3万元 |
4(含)—12万元 |
局级项目 |
0.5(含)-1.5万元 |
0.8(含)—4万元 |
校级项目 |
0.5万元 以下 |
0.8万元 以下 |
无 |
第七条 横向项目在科研处备案并确定级别后,在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相同级别纵向项目对待。无级别、无经费的横向项目在科研处备案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表》中省部级及以上横向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7%(文科)、12%(理工科)享受绩效津贴。
第九条 各种横向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统一转入学校账户,除学校提取7%和学院提取1%的管理费外,其余的经费按项目计划书和有关财务规定在校内报销。高于国家一般项目的重大横向项目所购设备(不低于总经费20%)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同年累加超过50万元(文科)或100万元(理工科)的,除分别按18%、13%享受绩效津贴外,同时可作为评聘副教授的科研充足条件。
第十一条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同年累加超过100(文科)或200万元(理工科)的,除分别按19%、14%享受绩效津贴外,同时可作为评聘教授的科研充足条件。
第十二条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同年累加超过300万元以上(文科)或500万元以上(理工科)的,分别按20%、15%享受绩效津贴,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在项目级别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科研工作量考核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结题资料全套报送科研处备案,否则视同没有结项,并停止划拨有关结题后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师大科[200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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