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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8-20 22:10 管理员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08﹞9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固定资产 办法 通知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印发

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使用,保障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变动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按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一级分类为:
(一) 房屋及构筑物
(二) 土地及植物
(三) 仪器仪表
(四) 机电设备
(五) 电子设备
(六) 印刷机械
(七) 卫生医疗器械
(八) 文体设备
(九) 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器
(十一) 图书
(十二) 工具量具及器皿
(十三) 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
(十六) 牲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
1.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
2.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
3.比较稀缺或大批同类的财产,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4.房屋及构筑物;
5.图书、非纸载体及软件;
6.土地与名贵树木及珍贵植物;
7.其它应认定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不论其经费来源于何渠道,都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对各院、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固定资产以原值(包括加成费、管理费)入账,属于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1.自制、改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材料费计价入账,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组成的,以购入或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
2.原有固定资产增添或因损坏减少其部件(不包括消耗附件)按开支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或按损坏部件的金额减少其原值。
3.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无价调入和捐赠给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以参照现行价格估价入账。
5.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所开支费用和更换消耗性附件,均不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6.新建的房屋、构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据竣工决算的工程造价入账,属于学校基建部门建成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的原值入账。
7.房屋和构筑物的改建和拆除应按开支情况,增、减固定资产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由各院、各部门分别组织编制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经学校批准后,进行采购。未经审批所购的资产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 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由专家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添置社控商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添置电台,微波卫星接收系统,对讲机等,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新增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凭证,建帐、建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按类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经学校批准新建或撤消的处级单位,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有计划的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非正式建制的单位无权管理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学校要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各院、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细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八条 对于房屋,构筑物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凡有改变用途的,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凡利用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或技术服务的,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前提下,必须由所在单位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总账设在财务处,并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主管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帐和序时帐,并建立账卡制度,要有按品名、规格、型号、价值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实现计算机管理。财务处和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要定期对帐,保持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的指导。对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它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校内原则上按无偿调拨办理,但对经济独立的实体及校外调拨要进行有偿调拨。财务处凭调拨单、报废单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己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报废物资登记表”,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能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批准的“报废物资登记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师大设备字〔200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0820221007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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