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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
2010-08-22 21:39 管理员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200462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对《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章学士学位有关授予条件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条款公布如下:
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
1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2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
3
.英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4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艺体类学生除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5
.艺体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
6
.考试作弊;
7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8
.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解除;
9
.按结业离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
注: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现优秀(获市级以上表彰及奖励;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在毕业前已具备考取硕士研究生其他条件;以及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取得突出成绩的),待处分解除后,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上述条款从2004届毕业生起执行(未涉及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往届毕业生不予补授。该条款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
2004年6月29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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