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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2010-08-22 22:00 管理员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根据特定的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改和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二、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制订新增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院各系及专业建设负责人,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对于按学科类别培养的宽口径教学计划,由分管教学院长直接主持,各系按专业委派人参加拟订。

3.各学院应组织本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学院递交的教学计划组织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审定表》,报分管校长审批。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校法定教学文件。《天津师范大学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审定表》一式四份,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和教务科,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学研究室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培养目标;

2.专业培养规格;

3.修业年限;

4.授予学位;

5.学分要求;

6.课程学分结构及学时分配计划表;

7.专业教学计划表,包括课程性质、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分数、学时数(包括讲授、实验实践学时数的分配)、各学期周学时分配等内容;

8.本科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三、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各学院和教务处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各学院根据课程归类组织教师制定教学大纲。

第八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末,各学院对本院下一学期所开课程(包括公共课及为其他学院开的课程)进行合、分班,并落实教师,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教师任课任务书》后,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2.教师开新课或新开课教师的资格认定须由课程归口学院或教务处按《天津师范大学课程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3.教务处负责编排公共课,并组织协调各学院排课工作,确定开课计划总表及总课表,同时布置各学院的选课工作。

4.各学院根据总课表及时将本院的教学安排通知落实到各任课教师和相关学生。

5.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日历,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师根据课表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认真授课,期末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认真评定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库中。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总结,整理“课程教学档案”,并按学院要求存档。

四、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九条 要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

第十条 教学计划每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微调,两年进行一次小的调整,四年进行一次大的修订。

第十一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必修课程(含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教学计划的异动。

1.教学计划异动不能造成对总学时、总学分太大的变动,原则上课程增删后,总学时、总学分应保持基本不变。

2.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教学情况的变化,教学计划的变动,如增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学分以及增设或变动实习学时学分等,均应向学校提出异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全面提高人才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允许各学院对经分管校长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作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属教学计划修订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管理,并由相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确定执行前2个月,学院要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修订审批表》,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审核,最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属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微调的,相关学院应在执行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异动(微调)审批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进行审核,并在3周之内给予答复。

3.《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修订审批表》和《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异动(微调)审批表》的填写均需一式四份,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和教务科,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学研究室各留存一份。

4.为保证综合教务系统的顺畅,在递交上述审批表的同时,要递交《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及课程数据变更对照表》一份。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和高职各专业。

第十五条 属本科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调整的,学院需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并参照本科教学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审定表

2.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修订审批表

3.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异动(微调)审批表

4.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

5.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及课程数据变更对照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教学计划 管理 办法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5年7月5印发


附: 天津师范大学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审定表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修订审批表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异动(微调)审批表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及课程数据变更对照表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08222155081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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