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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0-08-23 01:42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室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室标记方法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楼的教室按“教学楼名+教室编号”的规则标记,具体为:如劝学楼A101教室标记为“劝学A101”,兴文楼B102-B103教室标记为“兴文B103”等(其中劝学、立教、雅艺三楼内教室每室一号;兴文、博理、明理三楼内教室每室两号,取其单号标记)。

第三条 排课、选课、考试时,一律按第二条规定标明教室。

第三章 教室调度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室资源的调度使用统一由教务处管理。具体职责是:

1.定期盘点学校各类教室资源,建立教室档案。

2.安排教学、课外辅导答疑、学生自习及考试用教室。

3.审批各种临时借用教室的申请,并监督使用情况。

4.负责购置教学用投影灯泡、话筒、电脑耗材、粉笔、板擦等消耗性物品。

第五条 教室主要用于安排教学活动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其它用途。教室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安排使用:

1.教学、考试、辅导答疑。

2.学生自习。

3.学院(处、委、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或其它集体活动。

4.学生社团组织集体活动。

5.其它经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教室不得用于从事下列商业性或变相商业性活动:

1.商品展销、推介。

2.未经批准向学生收费的教学、辅导活动。

3.校外的各类招生宣传、报名活动。

教室不得用于进行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各类活动;教室原则上不对校外租借(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或将教室改为办公用房或文体娱乐用房。

第四章 教室物业管理

第八条 教室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统一由后勤处负责。

一、教室物业具体职责:

1.严格按照课表提前30分钟打开教室门,保障上课正常进行。

2.按照教务处“教室使用通知单”办理各单位临时使用教室事项。

3.保持教室卫生,定时清洁地面、桌椅、黑板、门窗等。

4.随时添加教学所需的粉笔、板擦等物品。所需物品由教务处提供。

5.注意随时检查桌椅、窗帘、灯具等教室物资和电梯、厕所、水电等楼宇设施,如有损坏及时报相关部门修理。

6.定时清点教室桌椅,保持教室桌椅的足够数量。如无教务处批准,桌椅不能被搬出所在楼宇。

二、多媒体中央控制室具体职责:

1.严格按照课表按时开关教室多媒体设备。

2.按照教务处“教室使用通知单”办理各单位临时使用教室多媒体事项。

3.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上课正常进行。

4.随时接受多媒体使用者的咨询与求助,有责任指导教师用好多媒体设备。

5.定时检测投影设备,做简单除尘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6.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做好投影机的深度除尘工作。

7.根据使用记录及实际情况及时更换投影灯炮、电脑光驱等易消耗器件。

8.负责多媒体电脑设备的维护及软件安装、升级、杀毒工作。

9.做好教室操控台的卫生除尘工作。

第五章 使用教室应遵守的纪律

第九条 教师、学生和其它使用教室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爱护教室设施、保持教室清洁。

第十条 学生自习所需教室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放时间及开放数量;自习教室开放期间,任何人无权以各类物品或文字形式占用座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到正在上课的各类教室占座位自习或占用设备;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学班占座听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教室设备搬出教室之外使用。经批准搬用教室设备的,应当在使用完之后将设备放回原处。教室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或损坏的,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违规使用教室造成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借用教室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学生社团使用教室须经教务处课表与教室管理科审批,使用时间不得与上课时间冲突,使用教室的类型按实际需要确定。教务处课表与教室管理科不受理个人使用教室申请,教师调课、补课、辅导答疑、期中考试等使用教室需学院教学办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或学生社团使用教室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学院、职能部门使用教室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一式三联,经教务处课表与教室管理科批准后,一联交教务处留存,二联交所用教学楼的楼宇物业确认教室,三联交多媒体中控室确认借用多媒体教室事项(需教务处同意使用多媒体设备的)。

2.各学生社团使用教室时,由使用教室社团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一式三联,由本社团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课表与教室管理科审批,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请,教务处不予受理。经教务处批准后,一联交教务处留存,二联交所用教学楼的楼宇物业确认教室,三联交多媒体中控室确认借用多媒体教室事项(需教务处同意使用多媒体设备的)。

第十五条 借用教室的单位和学生社团应保证教室设备的安全及教室的整洁。因借用教室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使用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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