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是由学校组织、面向非本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落实《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强化“通识教育”理念,贯彻“生本教育”思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现制定公共选课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1.公共选修课的课类设置。原则按文史、理(科学)、艺体及其他三大门类设置。
2.公共选修课的设置要求:(1)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尤其是人文科学的知识面;(2)能增强学生的实用知识和技能;(3)向学生介绍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的动态;(4)适当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5)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应各有侧重,并重视学科的交叉与融洽,注意课程的广度与深度相结合。
3.公共选修课为学期课,应在一学期内完成。课程学分学时为1学分(24学时)、2学分(36学时)、3学分(54学时),期末考试时数包括在总学时内。
4.公共选修课分为学院(单位)集体讲授和教师个人讲授两种类型。
二、公共选修课的申报条件
1.师资条件:全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具有公共选修课开课资格。
2.教学条件:申报校公共选修课应准备各项教学材料。凡新开课程应认真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教师个人情况表》、《教学大纲》、《课程描述》等材料;重开课程只需填报《天津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呈报表》。涉及实验或上机的必须提供实验或上机条件,因上机、实验条件不具备或不成熟的待条件具备或成熟后再开设。开课学院(单位)应尽可能地为公选课提供实验和上机条件。
3.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一学期内不得同时开设两门以上的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的申报程序
1.丰富选修课课程资源,有计划地组织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出量是每一个教学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各学院应从教学实际出发,根据本学院的学生人数(修读需求),开出足够数量的校公共选修课供全校学生选修。
2.每学期12—16周,各学院(部、处)组织具有开课资格的教师根据教务处通知在校园网上下载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
3.所在院(部、处)审核《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于第16周将审核结果及课程教学文件(含开课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任课教师等信息)报送教务处。申报校公共选修课各项材料及报表,由各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需经学院审核盖章),教务处不接受教师个人申请。
4.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在每学期18周前进入我校公选课课程库和网上选课系统。并由开课单位通知开课教师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四、学生选课
1.本科生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校公共选修课。
2.所有公共选修课程应面向全校学生,但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避免与本专业的必修课雷同。
3.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应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要求(具体学分数见各年级“培养方案”)。学分不够,不予毕业。公共选修课学分可由跨专业选修课和中断修读的辅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4.学生根据个人的基础、特长、兴趣,在规定时间内(新学期第1-3周)在网上选择相关课程。校公共选修课安排在大二、大三、大四等三个学年的六个学期中修读,学生应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均匀安排修读计划,不支持在某个学期集中修读。
5.选课分为预选、正选、补退选三个阶段,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预选、正选、补退选操作(三个阶段都应上网,至少要进行预选、正选)。学生只有经过预选操作的课程,才能有资格在课程容量不足的情况下参与正选阶段的抽签选课。没有参与预选操作的学生只能在正选阶段选择课容量有剩余的课程。课程是否选中,一律以系统最终确认的课表为准,教务处不手动加课。
6.进入补退选阶段。已经选上课的学生在第一次试听课后,可以退选,没有选上课的根据课余量进行补选,补退选阶段采取先选先得的原则,不再进行随机抽取。学校严格要求每一位学生对于要放弃的课程一定要退选,以避免造成有限的课程资源的浪费,避免在毕业资审时出现问题。对于没有经退选程序就擅自不来上课的学生,该选中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且暂停一学期选课权。
7.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不予开课(个别艺体类课程可适当放宽至15人)。已选择被停开课程的学生可在补退选阶段进行补选,选择其他课程。
五、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组织
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及教学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学期在学期结束前(第18周)由教务处决定下学期开课课程,并排定课程表。新学期第3周后由教务处提供选课学生名单。
2.每学期第3周开始上课,第18周前结束课程,公选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个别课程可安排在下午)。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课程顺延。
3.公共选修课应严格按教务处下达的开课通知进行教学,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须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并负责通知学生。
4.学期末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印刷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试卷评定完成后交由开课单位存档留存,以备查阅。
5.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班人数50人以下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计算,5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学时数增加0.1系数,以此类推至0.5系数;10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再累加系数,并只计算课时费,不再累计工作量。每学期末由教务处负责计算教师工作量并按职称核算发放课时费。
6.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应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教务处应对已经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对开出的课程进行“生评教”工作。对教学不负责的、或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或教学效果极差的,应停止上课,并按学院相关文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考核
1.公选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随堂考试或撰写论文的方式进行,一般在第18周前完成考试考核工作。
2.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公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办理补考,可重新选课。
3.教师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听课,未经网上选课而参加听课、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无效。
4.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的,或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不能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达所选课程1/3以上(含1/3)学时,不得参加考核,成绩按0分记,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5.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按《天津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七、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记载
1.公选课考核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至少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项,考核成绩按《天津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任课教师在放假前将成绩通过校园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教师本人签字后的纸质成绩册到教务处。通过校园网报送的成绩应与纸质成绩一致,不一致时以纸质成绩册为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