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做好对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学生的申诉、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对学生处理或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促使学校依法行使职权,学校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的申诉及其处理。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与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2.向有关学院(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4.对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院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处理委员会中3或5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二)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复查小组的回避
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申诉事项与期限
(一)申诉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诉:
(1)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使用规定错误;
(2)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3)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4)有证据证明在处分或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2.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再受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之日算起。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上述条件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二)填写申诉申请书的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书面《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必须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等基本情况等);
2.本人详细通信地址;
3.做出行政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
4.申诉请求的事项;
5.申诉请求的理由;
6.提出申诉的日期;
7.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1.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2.提出的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补充后受理,逾期不补充者视为放弃申诉。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对申诉予以受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并将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告知其有要求复查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回避的权利。申诉复查小组应当在予以受理申诉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书面复查为主,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复查;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做出维持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将与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需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交由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决定。
四、调查与审理
(一) 依照本规定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分或处理的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并作记录;
3.听取原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6.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或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二) 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行政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2.定性是否准确;
3.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6.原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三)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院系、年级、学习类别和层次);
2.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3.复查情况概要;
4.处理的意见。
(四)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下列三种结论:
1.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或处理适当,原处分或处理正确,做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2.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分或处理不当,应予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6.显失公正的。
五、相关责任
(一)学校对学生处分或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六、申诉处理听证会
(一)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
1.申诉人受到学校退学处理的申诉;
2.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二)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除涉及个人隐私外)。申诉听证会的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决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一人,二至五名听证员。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复查小组组长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相关规定。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向申诉委员会主任报告申诉处理意见。
(三)举行听证2个工作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四)申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前1个工作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六)听证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1.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质疑处理或处分的理由;
3.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或处理结果;
4.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听证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九)听证会结束后,参与听证的工作人员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听证会汇总材料。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决定申诉复查成员。在提取原处分或处理的材料,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及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等过程中召开的各种会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成员超过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二)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五分之四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三)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种方式的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
3.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八、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决定的处分或处理事项,学校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处分或处理。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效。
九、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工作,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十、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