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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2010-08-24 06:39 管理员   

博士后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培养和造就年轻高级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及天津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是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未超过两年、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以下,并能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均可申请到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

第二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提前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站申请书(说明申请进站理由与研究目的);

(2)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或其它的有效证明文件;

(4)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项目书、获奖证书等成果。

(5)属委培、定向、在职等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作博士后的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

2. 每年3月至10月流动站所属学科组织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由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有条件的可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的方式进一步考核。经审核同意接受的,报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正式办理进站手续。本校的博士毕业生不能进入本校同学科的流动站。(本校教师原则上不能提出在本校做博士后的申请。)

3. 经初审拟考虑接受其申请的,我校将寄发《博士后申请表》。在办理正式手续时申请人、流动站还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者递交《博士后申请表》。

(2)两份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留学博士还需另外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3)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近期体检表。

(5)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所在单位政审表。

(6)《单位审批意见表》

(7)《博士后协议书》

4. 被批准进站的申请者,必须拟定进站日期。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期限,在拟定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应向流动站请假,由该站做出决定。如事先不请假超过拟定日期一个月,流动站将不保留申请者进站资格。被录用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应与人事处或学科所在学院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5. 对有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已办理进站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条 在站管理

1.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职工。在站博士后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待遇,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落常住户口。

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8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人事处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延长期间日常经费由所在课题组负责解决。

3.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课题需要与外省市、外单位协作研究、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离津时间在一个月以内,需征得合作导师或流动站负责人同意,超过一个月者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如离津在外时间延期,需提前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如未事先说明在外滞留原因,又未征得同意,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将作为自动退站处理,对博士后本人注销户口及粮油关系,其配偶、子女转回原地或原单位。

4.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如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有关单位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又没有正当延长理由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对博士后本人注销户口及粮油关系,其配偶、子女转回原地或原单位。

5.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博士后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

6.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即做退站处理。

第四条 科学研究

1.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该站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或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以内做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提出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成果及可行性分析等。

2.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前期工作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并发给课题启动费;如专家组认为前期工作报告尚未达到要求,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前期工作报告通过者可根据研究课题的要求,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3.科研工作报告论证通过后,博士后与流动站签定科研工作合同并交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其学科所在学院组织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工作程序及参考标准如下:

1. 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及有关意见由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报人事处。

2. 博士后人员向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 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人员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估,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并对合格以上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4. 经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可推荐申请各类科研基金;其中特别优秀者还可获一定的科研奖励

5. 经专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为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第六条 经费管理及相关待遇

1. 国家每年对博士后拨发的经费及我校自筹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生活费由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下拨。

  2. 博士后获得的科研资助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不能挪作他用。其经费在保证博士后本人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由流动站协助管理。
  3.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按转入关系和不转入关系两种情况划分不同的等级。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并办理工作证等证件。

4. 学校不负责报销博士后医药费,按月发放医药费补贴。

第七条 博士后公寓

1. 我校博士后专用住房标准一般为二居室一套,并配有家具,每月按租住面积收取房租。如住房条件不够标准,其房租也相应减少。

2. 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应予赔偿,博士后人员所用的水、电、煤气费用由本人自付。

3. 博士后出站分配固定工作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按时从公寓迁出,在15天内免收房租;超过15天,需支付全月房租;超过一个月者,按《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介绍信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

2.博士后配偶及子女一般不随迁,学校按月发给博士后配偶探亲补助费。

第九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

1. 允许因学科建设及重点科研任务需要,且又有经费来源的有关学科专业,经人事处批准,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

2. 学校不负责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生活费用和其它日常费用。

3. 凡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课题组,负责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和科研费,同时向学校交付管理费。

4. 自筹经费博士后的招收条件、手续和其它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学校对博士后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经费博士后可同样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十条 出站考核

1.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并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规定的格式,撰写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即出站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报告经由合作导师提交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综合考核。

2.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和综合考核,应先由博士后本人在考核会上做工作报告,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介绍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考核评审除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应邀请流动站负责人及合作导师参加,如有必要也可邀请本校的有关科研人员参加。参与评审人员可自由提问并进行评议。凡博士后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或由于本人不努力,没有完成拟定课题,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做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出站人员的有关优惠待遇。

3.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对博士后本人的研究工作做出鉴定意见。考核过程中还应重视对其在站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学风等的考核。

4.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中,对于特别优秀者,可作为充实我校师资队伍的优先人选,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提出推荐意见。

5.各流动站当年出站博士后的考核意见,由人事处审定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出站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 博士后离站前,应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

2. 博士后离站前,由所在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及流动站负责人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作为出站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经审议考核不合格者,做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其工作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天津市人事局另行安排。

3. 优秀博士后拟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职人员应有原单位的相关证明),需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发给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其任职资格的评定应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项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做出重要研究成果、成绩平平者不能参加当年出站博士后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定。

4.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协助联系。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

5. 本人在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定有协议,选定了工作去向的人员,包括出站前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并有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均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

6. 凡要求流动到第二站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7. 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时,须取得接受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经院、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所在学院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成立由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设在人事处。其主要职责是对全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博士后培养质量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负责对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协调。人事处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落实每年学院博士后的招收名额,组织、审核和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名单,负责博士后前期工作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流动站所在专业学院由一名院长或副院长主管该院的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参加所在专业学院的有关活动(包括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其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均由所在专业学院负责管理。

2. 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开展多种渠道的博士后招收工作,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等工作,协助各设站专业学院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领导和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

3. 博士后流动站实行流动站负责人负责制,各学院院长每学期至少对本站博士后工作检查一次,听取意见与建议,每年对本站博士后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于年底前交人事处。各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4. 本条例解释权归人事处。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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