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管理,结合市自考办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一)招生工作
1.招生专业的确定。我校各学院申请自考社会助学应考虑本学院自身的专业特点及办学条件,着眼于人才的培养,保证教学质量,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在不影响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多为社会做贡献。
2.助学申报制度。各学院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学院的办学条件、教学地点、实验设备、师资情况,招收外地生源还应说明住宿地点,并出示相关的公证文件。
3.委托招生。为开拓生源渠道,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办学学院可以在外省市建立生源基地,委托一些正规单位(如各省市人才中心、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国营单位)代理招生,并签订正式代理招生协议,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4.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批。招生宣传材料包括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及散发的宣传材料,必须送交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5.招生宣传注意事项。高自考助学班属社会助学范畴,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我校办学优势和多年来在社会形成的良好声誉,不对学生做不切合实际的许诺。
(二)招生对象
1.录取新生要坚持择优的原则,以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大专、高中、中专、职专、中技毕业生为主,兼招在职可以脱产学习的人员。
2.新生入学必须持有身份证(并复印存档)、学历证明的原件;同时加强对所招学生的政治审查,严把入学关。入学三个月内,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取消其学习资格。
(三)报名与入学手续
1.报名手续。考生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蓝色背景一寸彩照8张、报名费、学费到指定报名处填写考生档案袋报名,领取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
2.入学手续。学员按通知书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袋和体检证明,到有关学院报到注册,交纳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费用。
3.新生入学后,发放我校自考生学生证(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填写《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事项用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盖章备案,凭《转单》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时交回学生证、住宿证等。
(四)学费
1.高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的有关精神,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定为准。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增设项目、超标准收费。
2.各学院必须对学生开俱财务处规定的统一学费票据,并将学费上交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划拨。
3.学员因故退学,由学员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费。开课前提出申请的核退全部学费,开课时间不足半期提出申请的核退学费的一半,开课时间超过半期提出申请的不退学费。其它费用,视具体使用情况,由各学院酌情处理。
4.学生的食、宿、体检的收费,按照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对成人教育学历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可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为学生集体办理有关保险。
二、组织机构及学生管理
(一)我校高自考助学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高自考助学班的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为日常办公机构,主要负责自学考试的业务工作。
(二)全日制自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高自考助学班的学生管理、考务及主考校的各项工作。每个教学班应配备工作得力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生活和部分教学教务管理工作。
(三)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班主任应完成的教学、教务管理工作包括:
1.掌握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姓名、生源地。
2.学生人数及交费情况统计。
3.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协助安排课表。
4.教材、考试大纲及各类辅导材料的发放。
5.书费、考务费的代收及管理。
6.学生考勤及办理学生退学手续。
7.检查本班的教学情况。
8.学生奖惩的评选和申报。
9.考试报名、毕业资格的审查,协助落实实践环节考核。
10.学生成绩登录和考试情况统计,学生单科合格证的保管。
11.协助学生办理免考和并档手续。
12.协助办理学生离校、毕业、就业指导、推荐等手续。
13.班主任或辅导员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成人教育办公室或学院领导汇报。
(四)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师大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宿舍管理等有关规定;友善同学,尊敬师长,坚持精神文明。
(五)为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各班可自行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建立各种文体社团,但需报经学院团总支、校社团协会、校自考办、校保卫处批准备案。
(六)各学院应为学生办理党团关系的转移手续,并组织开展党团活动,并认真做好自考生申请入党的组织发展工作。
三、教学与教务
(一)学生在校期间,教学与实践总学时按市考办规定的考试计划实行,每学分不得低于18学时。
(二)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教学班规模一般控制在60人以内,人数过多则应分班。
(四)每周的教学时间应在20学时以上(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五)专业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原则上应按正常教学班规模授课;公共课可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班授课。各教学班课表应于新课程开课两周前上报自考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课表汇总进行教室的统筹安排,并报送物业管理相关部门。
(六)各学院应遴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对所任课程有较深研究的讲师(实验师)以上职称的普通高校专业课教师任教。各学院在聘任自考任课教师时应明确任务和要求,对在教学检查中不称职的在聘教师,各学院应及时予以调换。
(七)任课教师应按各自学科体系,认真备课,授课时按照考纲系统授课。各学院应经常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集体备课。针对学生在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八)各学院开设实验实习课,必须按照专业计划严格执行,每科实验报告要采用统一格式印制,要统一装订存档。
(九)各学院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外,应适当为学生安排课外辅导,并酌情增设讲座课。
(十)各学院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及时登记学生各学期考试成绩。
四、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证的管理
1.学生证是证明我校高自考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在进入我校相关单位、场地需要出示证件时,应主动出示。
2.学生证应妥善保存,避免丢失,减少污损。学生证内所记各项不得涂改,私自涂改即为废证。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现转借学生证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3.学生证粘贴照片处未加盖钢印,学生证无效。
4.学生证注册登记栏内按照学年分上、下学期加盖注册戳记,未加盖注册戳的学生证无效。
5.毕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离校时,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后方可离校。
6.学生证一般不予补发。如遇特殊原因,学生证不慎损坏或遗失,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办理注销手续或交回破损的学生证,申请补发。经学院及学校自考办核准后,方可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二)学生证的发放
1.学生证的办理手续应在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校自考办办理。
2.各学院填写学生证发放登记表,按登记人数领取空白学生证,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统一到校办加盖钢印。在学院内办理注册(盖印注册戳记)后,及时将学生证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领取学生证时本人签字。
3.学生领取学生证的同时交纳学生证押金50元,毕业或离校时学生退还学生证的同时办理退押金手续。
(三)学生证的填写
1.发证日期。为学生正常开学的日期,后期入学的学生以报名时间为准。
2.有效日期。为学校规定完成该专业(层次)学习的正常时间(一般在两年以内)。
3.学号编排。由11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号码排序方法为:前四位为入学年份,中间三位为专业代码,最后四位为学生的序号,从“0001”开始。
4.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自考学生证不能购买寒暑假的半价火车票。
五、毕业与离校
(一)毕业
按教学计划规定,取得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含实习、实验等),可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证书,但合格课程超过10门以上者,可申请办理我校自考生结业证书。
(二)离校
学生学习期满,无论毕业、结业,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六、违纪处罚
(一)高自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论在校内、校外,凡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一律取消其学习资格。
(二)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虽未受到法律制裁,但影响极坏的,取消其学习资格。
(三)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习资格。知情不报或不制止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设施,除照价赔偿或适当罚款外,视问题的性质及认识程度给予处分,直接取消学习资格。
(五)在公共场所或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者,招引校外人员来校闹事者,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屡教不改的取消学习资格。
(六)在校内外参与打架、斗殴、持械伤人或提供凶器者,一律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对虽未动手打人,但在一旁起哄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私藏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一律没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者,取消学习资格。
(八)酗酒滋事,败坏校风校誉、不听劝阻者,取消学习资格。
(九)散布迷信及淫秽言论、物品,生活作风败坏,造成极坏影响的,取消学习资格。
(十)私拆他人信件、邮件,或辱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取消学习资格。
(十一)在宿舍内违反学校规定,影响他人休息、损坏宿舍设施、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等,视情节及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取消学习资格。
(十二)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或担保人;对因违法乱纪、性质严重、被取消学习资格的,还要通知学生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行政部门。
(十三)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处分学生要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检查、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及本人或家长对处分的意见等。凡取消学习资格、责令退学的学生,各学院要通知家长或担保人签字后领回;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十四)违纪学生处罚决定,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处罚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妥善留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