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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2011-04-13 11:23 管理员   
天津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
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和市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我校各单位(包括学术团体、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2.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
3.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4.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组织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
5.我校各单位在校园网上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第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由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审核会签,并报校党委审批;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或召开国际性相关学术研讨会,需同时由国际教育交流处、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共同审核会签,并报党委审批。相关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原则上提前15天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的主办单位需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需经本人所在党组织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五条 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由我校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六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可能出现的政治性错误倾向。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和组织责任。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对造成重大问题的单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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