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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6-30 10:57 管理员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2.《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3.《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持证上岗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9〕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整机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必要技术装备,应以建立健全共享机制为核心,合理配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咨询小组(下简称“专家组”),由仪器设备专家、相关学科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规划、购置、管理、使用、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报损报废和效益考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五条 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各二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须申购单位、学校逐级论证且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申购4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还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论证、审批。
申购单位论证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教学、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申购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专家组。
学校论证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论证时,须聘请3位(含)以上同专业专家,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是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的保障,申购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论证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把关,并认真填写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是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依据,同时也是设备购置后管理和考核的依据。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不少于800小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提供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护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的6%)的落实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七、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八条 自行研制或增加贵重仪器设备功能、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的申报程序与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程序相同,但需附加设计方案、图纸和经费预算明细等资料。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办法(试行)》施行,进口仪器设备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使用及运行的关键。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按论证报告内容,落实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逐一检查和完善各项运行条件,制定验收方案,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做好接货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设备到货后,必须由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和档案馆会同供应商等单位进行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箱。
三、首先查看包装有无破损、干湿水渍、重新修补等问题,再按订货合同等有关单据,开箱检查其型号、规格、件数等是否相符,有无残损、短缺等问题,并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拍照、保留资料以利索赔工作。
四、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资料,逐项验收功能和指标。调试后要完成书面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和图表。
五、验收、安装、调试中,凡数量、型号、规格、功能等均符合合同规定时,可认为验收合格;否则,认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索赔终止日前20天,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帐和粘贴设备标签,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每台贵重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周详的操作规程,并置于设备附近明显处,确保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具有“操作证”的机组人员承担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中至少1人为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在没有合适人员接替前,不得将专职操作人员随意调离。40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即时、规范的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管理人员于每学年末填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报表由二级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到设备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论证申报书及批准件、购置合同(含外贸)、产品出厂的各种技术资料(说明书、驱动程序、装箱单等)、验收、安装、调试、运行使用、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以及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 专职操作(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处于完好状态。贵重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或损坏等问题,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9〕32号)实施,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调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三人(含)以上同专业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填写《报(废、丢失、调拨)物资登记表》;
四、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经上述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理手续。
第五章 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平台建设
一、各使用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学科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必须对本学科外的校内、外用户开放,开放机时一般应占总运行机时的10%以上。
二、学校建立和完善“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校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发布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并实现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
三、“校共享平台”与“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教委共享平台”)和天津市各高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进行链接,通过积极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并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
四、我校现有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校共享平台”,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仪表类(03类)及部分机电设备类(04类)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加入“教委共享平台”,提供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放收费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按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可包括测试必需的消耗材料费和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三、各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不超过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机时费”帐户,对所收取的机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该账户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学校将所收机时费的70%划拨到使用管理单位,用于设备运行费、维修费、维护费和机组人员劳务费等支出,其余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专项使用。
三、校内人员不得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以后只能按校外收费标准进行测试付费。
四、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测试收费,一经发现,进行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管理
一、学校设立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用于补贴校内师生使用本校贵重仪器的测试费,以及补贴加入“校共享平台”设备的维修费和功能开发费。
二、开放基金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基金采取补贴制,补贴标准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审批确定。享受基金补贴所取得的成果应该注有“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三、开放基金的使用按照《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学校将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部门,并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机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师大设备字(2002)5号)、《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08〕55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08〕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津教委高〔2009〕41号)和《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单价10万元(含)以上,属于仪器仪表类(03类)、部分机电设备类(04类)及其它类别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对具有特殊用途的仪器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
二、考核内容:
效益考核以原始使用记录或有关资料、证件为依据。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设备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果、对外开放、功能开发与利用六个方面。
(一)设备管理: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明示;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设备标签的粘贴;技术档案的建立及使用记录的填写存档等。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10%。
(二)机时利用:该项内容的考核以有效机时与定额机时之比表示,一个百分点为1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30%。
1.定额机时:800 小时/年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三)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持证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的人员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0%。
(四)科研成果:指利用该设备的实验结论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样品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学术论文。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5%。
(五)对外开放:指该设备对校内其他部门和校外使用的机时情况。年对外开放机时÷年总机时,达到10%计60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0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10%。
(六)功能开发:含原功能的利用率和本年度新功能增加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
以上六项考核内容的具体计分办法和填写及核查依据见《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表(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表”)及其填报核查说明。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90为优秀,75≤得分< 90为良好,60≤ 得分< 75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凡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二)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分为机组自查、二级管理单位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各二级管理单位于每年9月份组织自查和考核工作,于9月10日之前将考核表和考核总结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审核,10月15日前公布结果。
(三)自查由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
1.对所负责设备本学年度的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总结;
2.依据“考核表”及填报说明要求,认真做好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及填报工作,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空项填零);
3.按时将自查结果报二级管理单位。
(四)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任务和程序:
1.对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在本学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每台仪器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按核查说明的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
3.按时将考核表和考核报告提交设备主管部门。
(五)学校核查由设备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采取查、听、看和抽查方式进行,主要任务是对二级管理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进行审核,做出总体考核评价。程序如下:
1.对单价小于4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抽查,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审核。
2.对全校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反馈并公示考核结果。
四、考核奖惩
(一)学校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专项帐户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设备奖励金额为该设备所收取对外服务机时费的20%;
良好设备奖励金额为该设备所收取对外服务机时费的10%;
(二)对于有效使用率低于800小时/年的贵重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通报批评乃至将该仪器重新进行调配,并在两年内对该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原则上不予审批。
(三)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列入年度考核,并可作为评优及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四)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计。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表(试行)》及《填报核查说明》是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表(试行)
(20 --- 20 学年度)
二级管理单位 所属实验室
仪器名称及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 (人民币万元) 仪器负责人
序号
项目
权重
内容
记录
满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设备管理
10%
管理制度
100
20分/项
 
   
培训及持证上岗落实
 
标签粘贴
 
技术档案
使用记录
 
2
机时利用
30%
有效机时
100
有效机时*100% 定额机时
 
   
3
人才培养
20%
有独立操作资格人员
100
30分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3分/人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分/30人
 
4
科研成果
25%
国家、国际奖
100
80分/项
 
   
   
   
   
省、部级奖
60分/项
 
核心刊物
8分/项
 
一般刊物
4分/项
 
5
对外开放
10%
对外服务机时
100
对外机时*100% 总机时
 
   
6
功能利用与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功能利用数
原有功能
100% 60分 ≥80% 48分 ≥60% 36分 ≥40% 24分 ≥20% 12分 ≤20% 0分
   
原有功能数
本年新增功能数
10分/项
 
分数总计:
机组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二级管理单位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学校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填报核查说明
一、此表按照学年度填写, 如2008/2009学年度指2008.9.1-2009.8.31。
二、表中各项以原始记录或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填报及核查。具体内
容和要求如下:
(一)设备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培训及持证上岗落实、标签粘贴、技术档案、使用记录,通过现场检查确认进行核查。
1.管理制度:切合实际并装框上墙;
2.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已制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并有培训记录,同时核查使用记录中操作人是否具备证书;
3.标签粘贴:现场察看;
4.技术档案: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填写准确、完整,设备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软件等资料保存完整且使用方便;
5.使用记录:记录齐全、填写整齐规范。
(二)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800 小时/年;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3.查使用记录进行数据审核。
(三)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系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需交证书复印件;
2.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通过查看证书或核查使用记录予以确认;
3.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通过核查使用记录予以确认,校外人员及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演示实验或参观学习也可计算在内。
(四)科研成果
1.获奖情况:核查该学年度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获奖证书(或已登
报)的情况,请获奖项目负责人提供佐证材料并签字证明获奖与使用该设备有关;
2.论文:主要检查在该学年度正式发表的论文,要求复印杂志封面和文章全文,并圈出论文中使用该设备的文字或利用该设备做出的测试图表,如文中不能说明该设备为天津师范大学的,请主要作者签字证明并核查相应的使用记录。核心刊物论文须经科研处确认。
(五)对外服务:通过查看使用记录和财务收费或转账凭证进行核查。
(六)功能利用与开发:根据说明书或历年上报记录查原有功能数,根据使用记录核对本学年功能利用数。新增功能数应通过验收(鉴定)手续或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以上各项“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分项得分”中
凡超过10O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未达到100分的按实际计算分数填写。
四、加权后得分:“小计”分乘以权重为“加权得分”。
五、要求填写时实事求是,及时记录。
附件二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鼓励和调动校内科研人员积极利用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校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作,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一、基金设置
(一)基金来源和额度
1.来源:学校年度预算拨款、“贵重仪器”购置论证中购置单位承诺的设备年运行经费、“校共享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提成、专项投资中的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及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捐款。
2.额度:每年开放基金的总额度保证为“校共享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总价的2%。
(二)基金类别和使用方向
1.开放基金按类别分为测试费、维修费和开发费;
2.测试费主要补贴我校职工(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可通过参加导师项目)使用“校共享平台”贵重仪器设备完成科研项目(包括具有较高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的自选课题)的测试分析费;
3.维修费主要用于补贴加入“校共享平台”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4.开发费主要用于补贴加入“校共享平台”贵重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费用。
二、管理原则
(一)开放基金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每学年定期组织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基金采取补贴制。
(二)资助原则
1.测试费的使用优先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的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研究和新型、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当考虑横向科研项目的要求;
2.维修费优先保证效益考核成绩优秀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占当年基金总额的25%左右。
3.开发费仅支持创造性地开发“贵重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费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0%。
三、使用流程
(一)测试费于每年定期申请,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横向课题不超过20%)。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照实际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情况,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申请表(测试费)》,并附使用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者报送教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等部门审核证明材料。
3.设备主管部门审核上述材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定补贴发放比例并及时发放。
(二)维修费和开发费优先资助使用效益考核优秀的仪器设备,上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资助。可根据设备状态随时申报,应在批准后及时开展维修或开发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费)》或《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使用申请表(开发费)》。
2.申请单位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设备主管部门依据近三年使用情况和上一年考核成绩审批。
3.申请者带批复后的申请表到财务处将自筹部分转入设备主管部门指定账户。
4.完成维修或开发后,申请单位填报“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维修费)实施情况总结”或“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开发费)实施情况总结”。
5.申请单位带申请表、转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维修合同、验收报告及本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的“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维修费)实施情况总结”或贵重仪器开放基金(开发费)实施情况总结到设备主管部门领取补贴金额。
四、附则
1.在研究工作中涉嫌学术不端或在基金申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所发补贴一律追回。
2.享受基金补贴所取得的成果应该注有“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持证上岗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严格实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设备主管部门是《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审批和管理单位,负责监督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操作证审批发放工作。
二、贵重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操作证”申请者的培训和考核。
三、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以及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申请者”)均可报名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取“操作证”。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和机组人员必须经过该设备厂家工程师的培训(或在国内、外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进行过专门学习培训),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和使用经验后,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获取“操作证”。
五、贵重仪器二级管理单位根据申请情况定期开展设备使用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功能指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上机操作。
六、培训工作由机组内的专职操作人员负责进行,培训前要有明确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课时、方式、考核办法和联系人信息。
七、培训和“操作证”发放及其使用流程:
(一)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方案;
(二)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培训通知;
(三)“申请者”到设备二级管理单位报名;
(四)设备使用管理单位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培训时间,并如期开展培训和考核;
(五)设备二级管理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如实填写“操作证”的具体信息,汇总报送到设备主管部门审批;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盖章发放证书;
(六)“申请者”到设备二级管理单位领取证书,并根据证书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或在专职操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功能的使用。
八、“申请者”在校外经过培训具备操作资格的须提供证明并提出申请,由设备二级管理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操作证”信息,集中报送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九、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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