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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06-30 10:59 管理员   
天津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称《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天津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我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责任制办公室),责任制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设立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学校党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处级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行政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党风廉政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校级党政领导班子
(一)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组织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制定并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学术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决定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落实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六)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处级领导班子
(一)组织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完成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自查工作;
(二)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廉政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监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和健全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制度,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四)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建设。坚持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开好包括廉洁自律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班子自身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六)及时制止、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大问题必须如实向上级和纪委、监察室报告;
(七)落实好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规定;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督促责任部门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督促检查责任对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每年与责任对象就其在遵守党纪政纪,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至少谈话一次。对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行业风气建设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带头廉洁自律,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具体责任
(一)党委书记、校长的责任
1.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3.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洁教育、纪律法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参加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积极推进“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6.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1.协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工作中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2.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按规定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廉洁教育、监督和管理,参加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监督检查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负责校纪委委员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2.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党委的要求,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做好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并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4.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5.监督检查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重要信访的处理和案件的查处。
(四)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中心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全体教职员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所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状况和行风建设状况负领导责任。
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对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谈话。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问题主动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对部门发生的问题及不正之风,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积极配合校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
4.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年末向党委、纪委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的确立与实施和大额经费的使用”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落实财务公开、分配制度公开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中心等党政副职的责任
1.协同本单位、本部门正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有关工作。
2.负责分管干部和本人所承担业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分管部门和责任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监督,坚持以实事求是、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监督,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责任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负责。校党委定期组织自查,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
科级以下(含科级)单位及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其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一、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研究部署、督促检查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问题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政勤政的情况;
(六)针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
二、处级干部考核内容
(一)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二)分管范围内教职员工党风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四)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廉政承诺践诺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
(五)加强作风建设情况,包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一、年度考核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一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专门检查考核
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安排,由校党委确定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门检查考核的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办法以自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门检查考核工作组。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
按照校党委年度考核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要对一年来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开展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并向学校党委、纪委做出书面报告。
二、专门检查考核
(一)听取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汇报,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资料;
(二)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三)进行专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
(四)工作组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考核结果,并针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汇总分析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果在一个月内反馈至被考核基层党组织,由基层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及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
评价标准、结果的运用按照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二、专门检查考核
(一)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评定为“优秀”的标准
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明显;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加强了教育并严格实行管理,干部队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群众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5%,其中满意率达到60%。
2.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加强了教育并严格实行管理;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能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群众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0%,其中满意率达到50%。
3.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标准
基本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所辖范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纠正、处理;能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领导班子成员对自身和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提出了要求,但是表率作用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不高;群众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80%,其中满意率达到40%。
4.处级领导班子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为“不合格”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虽然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所辖范围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处理,给国家、社会及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自由主义现象严重,领导班子成员间闹无原则纠纷,造谣生事,拨弄是非;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个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不管,甚至包庇、纵容;当年受到责任追究;群众测评不满意率高于30%。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督促其整改。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适时进行组织调整。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一、责任追究对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上述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追究。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上述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职责,由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不配合上级组织查处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有违反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处级干部有违反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有违反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违反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责成责任制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初核。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经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相关保障制度
一、签订责任书制度
处级领导班子任期内要向校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期内要向党委书记、校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二、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制办公室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校党委。
三、谈话制度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现象,虽经群众举报、社会反映或者有关部门提示,但该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没有及时解决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印发的《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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