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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1-15 11:55 管理员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12〕5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第13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师范大学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各类捐赠的程序及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方式: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对学校的无偿捐献。
二、捐赠项目:
1.庆祝活动类:校庆各种庆典活动、学术活动、宣传展示、纪念、联谊等系列活动。
2.校园建设类:资助学校场馆、楼宇建设及校园景观建设等。
3.教育基金类:设立各种基金,奖励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4.设备物品类:改善教学设施,为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馆建设等捐赠设备、设施、图书、物品。
5.其它类: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它各类资助和捐赠项目。
三、捐赠管理与使用 :
严格遵循“依法合规、捐赠自愿、专款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和审计制度,捐赠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所有捐款一律进入学校指定帐户,由学校财务处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出具财务票据;实物捐赠由校友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保护捐赠者的权利,对指定用途的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确保“专款(项)专用”。
四、答谢方式
1.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利用校园网、报刊等予以公布和宣传。
2.所有捐赠者收录于《天津师范大学捐赠名录》,存放校史馆、档案馆。对贡献突出的捐赠者,学校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以资感谢。
3.资助校园景观建设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捐赠者的名义镌刻留名。
4.对捐资制作校庆纪念品及校庆系列活动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5.大额捐资者,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命名校内适当的办学设施或冠名校内建筑物。在校园网、校报上进行公布举行捐赠仪式,届时将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6.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与共建。
五、对引资人员的奖励
学校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天津师范大学建设引荐各类捐赠,学校将通过校内媒体予以宣传。学校将尊重捐赠者意愿,遵照管理权限,合理使用、分配资金,对贡献突出的引资单位和引荐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捐赠办理方式
1.校内师生员工捐赠现金和实物,由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收取后到校友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校友个人、校友支会和社会各界捐赠,与所属单位(支会)联系或直接到校友工作办公室办理捐赠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办公楼 A504
邮 编:300387
联系电话:022-23766785
八、捐赠方式:
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现金捐赠、实物捐赠。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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