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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和高职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2-26 11:20 管理员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14〕3号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和高职学生
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和高职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16日经第15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和高职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本科和高职学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学费收缴工作、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每位大学生应尽的责任。
(二)学费按学年收缴,在校生应在不晚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日前10天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校发银行卡中。
(三)学校财务处将委托银行按时扣款,若因发生换卡或未及时存入等情形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多种缴费方式自主缴费,详情参照学校相关通告。新生根据学校入学通知书要求办理学费缴费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措施
我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助学体系。
(一)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相关证明到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临时入学手续。
(二)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数据库)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贷:我校协助中国农业银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手续,同时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勤:学校于每学期初向各学院分配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在学有余力、不能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五)减免:孤儿、天津市低保家庭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六)补:对于家庭遭受突发性变故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七)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数据库),优先参评社会力量捐赠助学金。
第三条 暂缓缴费和无正当理由欠费
(一)经济确实困难学生,可通过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措施”所述方式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凡因所申请贷款未按时到账而导致未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到学院办理缓缴申请。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学生可以暂缓缴纳学费,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一学期。
(二)无正当理由欠费主要指学生具备按时缴费能力却故意拖欠,或虽有欠费的客观原因但不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行为,既不通过申请贷款等方式解决学费缴纳问题,又不按时缴清学费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
(三)学费暂缓缴费期结束后仍不缴清学费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
第四条 暂缓缴费和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处理办法
(一)每学期开学一周内,财务处向学生处提供欠缴学费学生名单,学生处对其中通过审核可暂缓缴纳学费的学生进行标记,并将标记后的欠费名单提供给财务处和教务处。除学生处标记的可暂缓缴费学费学生之外的欠费学生即为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分别将可暂缓缴纳学费学生和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发送至各学院教学办和学工办。
(三)凡未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均不能正常进行学年注册。
(四)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可以暂缓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期初教务处暂时允许其进行选课,学院暂时允许其参加教学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每学期初,教务处禁止其选课,学院禁止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六)每学期末考试周开始前,财务处将欠费学生数据提供给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缴学费学生名单,禁止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参加课程考试,不得对其成绩进行登统录入。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4年1月18日印发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4226111806师大政发〔2014〕3号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和高职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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