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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使用电子代金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3-07 16:46 管理员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4〕6号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使用电子代金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使用电子代金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16日第15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学校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电子代金券分配份额(2014年3月—2015年2月)
2.会议中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3.后勤处管理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师范大学
201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
使用电子代金券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校内现有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等活动广泛开展,使学校公共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全校工作格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良性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场地
接待服务中心下属会议中心;后勤管理处下属音乐厅、办公楼多功能厅。
三、使用项目
包括场地使用费、会议服务费、设备使用费(如电子屏、音响、舞台灯光、空调、会议家具等使用费用)。不包括会议用品制作成本费(如会标、条幅、桌签、文具、茶歇等费用)。会议用品费应视实际发生情况,以现金或校内转账结算。
四、使用流程
(一)各专业学院
1.由财务处、国资处核定以各专业学院师生人数规模为主要依据的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发放配额。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将相关配额输入会议服务管理系统。
2.使用电子代金券,须按相关场地申请程序事先提出申请。获批使用后,通过会议服务管理系统于活动前全额交付相应电子代金券。
(二)机关各单位、各业务服务单位
1.由财务处、国资处核定校机关各单位、各业务服务单位的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发放配额。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将相关配额输入会议服务管理系统。
2.使用电子代金券,须按相关场地申请程序事先提出申请。获批使用后,通过会议服务管理系统于活动前全额交付相应电子代金券。
(三)不能向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管理部门提供电子代金券的,一律以现金或校内转账结算场地使用相关费用。
五、使用规定
(一)遵守拟使用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使用过程中不折算现金,不设有效期。
(三)校内各单位间可转借配发份额内的代金券(会议场所类),但不得有偿转借。
(四)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办、协办的活动或经学校研究批准的校外单位活动,可使用电子代金券。其他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公共资源场地(会议场所类)一律不得使用电子代金券。
六、使用管理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校内单位的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发放配额。
(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使用。
(三)校内公共资源场地(会议场所类)管理部门定期与财务处结算本部门收回的电子代金券,每学期向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场地实际使用情况。
(四)财务处负责每学期电子代金券(会议场所类)后期核算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为期一年。
八、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437164632师大政发〔2014〕6号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内公共资源(会议场所类)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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